(三)加强原材料等采购管理。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对采购的主要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要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相符。要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团体采购集中配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的营养需要。
(四)加强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要按月对物资和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五)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师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六)加强学校膳食管理。各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小组),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综合考评。凡管理不善,师生满意度低,发生挪用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学校应责令食堂限期整改,提高食堂服务水平,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六、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对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可实行“不带资式”服务外包,每期承包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超过3年。各地要规范对外承包经营招标办法,要实行利润限额综合评标制,要对承包者的能力、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加强承包经营的合同管理,学校和中标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承包合同,正式确定承包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学校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管理,对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学校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其以后参与承包经营的资格。校内没有食堂,学生伙食经学校统一安排由校外餐饮企业提供的,由学校按质优价廉的原则与餐饮企业确定价格,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