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坚守了耕地红线。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稳定了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全省粮食连续8年增产作出了积极贡献。二是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通过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返还农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城乡间产业转移,实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四是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把增减挂钩试点、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