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合理确定供地的宗地规模和开竣工期限。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度确定房地产开发出让宗地规模,房地产项目开工期限自交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自约定开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出让金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依法严格按照闲置土地予以处理和充分利用。
(十三)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发、超越资质等级规定规模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违规预售、合同欺诈等行为,对存在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先退后进制度,注册资本最低由原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把近年无开发项目和业绩,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分离,出借资质证书,由各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独立核算,收取所谓管理费用,超越资质等级规定规模开发,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引起群体性投诉上访,影响恶劣的企业清理出房地产开发行业,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市、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市、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