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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0〕15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工作,稳定市场预期,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供应机制,进一步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步伐。全市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6.25万平方米、1250套;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2.58万平方米、516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及《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稳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对象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城市拆迁区域低收入家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对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最大限度满足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享受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成果。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建设各项政策。市、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市、区)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设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税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减征营业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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