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八)严格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九)继续落实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规范完善支持自住型、改善型普通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性住房需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十)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政府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委(物价)、监察、财政、审计、房管、土地、城建、规划、税务、工商、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规范建设用地出让。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土地竞买。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严格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坚决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