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三、化债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除市以上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主要渠道是:
1.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2.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6.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要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二)按先后顺序偿还债务
根据“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在偿债过程中应按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三)加强偿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省以上补助资金采取按比例逐步拨付的方式,并预留10%,待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兑现。为此,必须加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1.偿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核算。具体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进行核算,偿债资金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
2.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市以上财政的化债补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及有关部门筹集的偿债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偿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方式,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