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逐步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省审计厅于2008年8月和2009年10月两次对我市所清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认定,两次共认定我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19,615.23万元。其中,“普九”债务额为4,061.53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为15,553.7万元;债务本金19,030.24万元,贷款利息584.99万元。对上述债务,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化解完毕。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市级以上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二)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三)严格审核。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要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