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支付审核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财政内部的农村综改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
2.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统一债权代理人在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账户(存折)的同时,还要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被代理债权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账户(存折),并将所代理登记的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被代理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
3.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统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
4.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5.严格执行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偿还的债务必须具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五)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
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偿还情况实行“销号制”,就是每偿还一笔债务,核实无误后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