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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省内高速铁路、干线公路和航空交通网络建设,尤其是加快与京津和港口城市的道路衔接,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现代化综合性港口群,完善港口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运输能力。完善支线机场网络,壮大河北航空集团实力,扩大重点城市航空通达范围。按照与京津同城化目标,加强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造、升级、扩容宽带互联网络,提升信息设施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京津冀信息共享体系。

  (三)完善要素平台。谋划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促进跨区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建设公共研发、投融资、贷款担保、人才交流和信息传输等要素平台,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条件。加快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等各类园区,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或平台。

  (四)形成政策梯度差。为增强河北承接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在土地、财税、金融、环保、技术、人才、审批等方面,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最大限度地打造政策、环境梯度差,构建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形成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洼地”。

  九、强化政策支持措施

  (一)改善公共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决策集中、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离,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严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把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转入。制定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分行业明确鼓励、限制承接转移的重点产业,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引进。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

  (三)加大财税扶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对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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