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二)制定绩效考评办法;
(三)对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考评;
(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对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
市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财政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对区市县(先导区)相关涉农部门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对其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
(三)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建议市财政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考评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三)指导和监督乡级财政开展绩效考评自评工作;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相关信息;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县级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六)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按绩效考评具体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分数划分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其中: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对管理使用上一年度涉农资金的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0日之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末前对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上一年度管理使用的涉农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问卷评议、实地调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形式进行。绩效考评结果由市财政局发布。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地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评为优秀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评为优秀或良好的区市县(先导区)、乡、村及单位,其申报项目优先给予涉农资金支持。对区市县(先导区)在自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当年被评为较差的区市县(先导区)、乡、村及单位,视绩效考评情况削减或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是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一项新措施,有利于约束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强化政策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本办法做好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