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保临时救助准确、及时、有效。
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临时救助体制,实行市、县(区、市)两级政府负责临时救助工作。
三、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类型实施救助: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全民教育正式录取为大学生(大学专科和本科),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
3.家庭成员遭遇车祸(非交通肇事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因洪水、泥石流、火灾、雪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类型、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次救助标准在500元-3000元之间,对个别情况特殊的特困家庭,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1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待遇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在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