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救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困难原因、家庭经济收入等),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并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乡镇(街道)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困难原因、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格审核。
(三)审批。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核调查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一般每月集中审批1次,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做到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要尽可能通过银行或其他简便形式,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定期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通过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川区各县(市、区)按每人每年2元列入财政预算,山区按每人每年1元列入财政预算。凡预算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的,差额部分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切实落实好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严格发放标准,准确核定对象,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