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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10]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 (宁政发 [2005]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宁政发[2003]110号)等规定,现就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对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它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低收入群体中的困难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缩小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 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前,各市、县(区)都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并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标准公开化、结果透明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针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临时救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救助资金及物资,大力弘扬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的慈善救助氛围。倡导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关爱、共渡难关,多层次、多途径缓解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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