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责任。省级财政要发挥统筹调控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下财力倾斜和支持力度,帮助各地提高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市级财政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统筹所辖区县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移力度,帮助困难县乡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要增强科学发展理念,强化自我约束,优化财政收支结构,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缩小县乡两级工资差距,切实保障县级相关部门、乡村基本运转支出和民生政策支出。
2.奖补结合。省级财政对存在基本财力保障缺口的县(市、区),结合省级财力状况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给予补助,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对统筹区域发展工作做得好的市级财政和民生事业保障好的县级财政,结合工作实绩给予奖励,体现政策激励导向。市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加大对困难地区落实民生政策帮扶力度的基础上,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努力缩小辖区内县级财力差距。
3.动态保障。根据有关政策变化,省级财政动态调整县级财力保障标准,建立政策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保障机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制定,既要保障县乡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财力变化情况,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财政困难县(市、区)保障范围。
三、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政策内容
(一)建立财政困难县(市、区)运行长效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每年根据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等。每年省级财政对自身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市、区),综合考虑财力缺口额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加大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和农业等方面专款补助力度,帮助财政困难县(市、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提高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建立市级统筹区域均衡发展激励机制。市级财政要通过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充实县级财力,帮助县乡财政弥补基本财力缺口。省级财政通过考核各市人均财政支出水平最低的40%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占全市人均支出比例提高情况、市级财政对省直管县增加补助情况,以及全市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提高情况等,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级财政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