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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3 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
  4.8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与货物固有的不稳定性有关。对大多数危险货物来说,这种不稳定性能够通过正确的包装、稀释、稳定、添加抑制剂、冷冻或其他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5 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


  危险货物品名表分为7栏:
  第1栏“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
  第2栏“名称和说明”--危险货物的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的数字、希腊字母、“另”、“特”、间、正、邻、对等)表示;也可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其中“%”符号代表(a)如果是固体或液体混合物以及溶液和用液体湿润的固体,为根据混合物、溶液或湿润固体的总质量计算的质量分数,单位为10-2;(b)如果是压缩气体混合物,按压力装载时,用占气体混合物总体积的体积分数表示,单位为10-2;或按质量装载时,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c)如果是液化气体混合物和加压溶解的气体,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
  第3栏“英文名称”--危险货物的英文正式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附加说明用小写字母表示;
  第4栏“类别或项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GB 6944确定;其中第1类危险货物还包括其所属的配装组,配装组的划分按附录A确定;
  第5栏“次要危险性”--除主要危险性以外的其他危险性,按GB 6944确定;
  第6栏“包装类别”--按照联合国包装类别给危险货物划定的类别号码,用I、Ⅱ、Ⅲ表示;
  第7栏“备注”--原GB l2268-1990中的编号。

6 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货物品名表见表1。(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

  第1类货物根据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划归6个项中的一项和13个配装组中的一个,被认为可以相容的各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表A.1和表A.2表明了划分配装组的方法、与各配装组有关的可能危险项别以及类别符号。
  表A.1和表A.2中的配装组定义是拟适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属于配装组S的物质或物品除外。由于配装组S的标准是一种以实验为依据的标准,划入这个配装组的试验需要联系划入1.4项的试验。(略)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

  当一种物质、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按危险性的先后顺序表(见表B.1)确定。对于其名称未具体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质或物品,也必须按照危险性的先后顺序表确定其危险性类别。
  下列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没有列入危险性的先后顺序表(见表B.1)(略),因为这些主要危险性总是占优先地位:
  (1)第1类物质和物品;
  (2)第2类气体;
  (3)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
  (4)4.1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5)4.2项发火物质;
  (6)5.2项物质;
  (7)具有I类包装吸人毒性的6.1项物质;
  (8)6.2项物质;
  (9)第7类物质。
  此外,具有多种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始终必须划入第7类,同时,其次要危险性也必须确定。

  附件3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Safety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precautionary labeling
and 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of chemicals-Acute toxicity
GB20592-2006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GHS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尚为、冯智颉、刘绍从、张园、陈文。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实施;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流通领域实施,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4.1 物质的分类
  4.1.6 吸入毒性的特定考虑
  4.2 混合物的分类
  4.2.4 有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
  4.2.5 无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的混合物的分类:搭桥原则
  4.2.6 按混合物组分进行混合物的分类(加和性公式)
  5 判定流程
  6 类别和警示标签
  7 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
  8 警示性说明
  8.1 防止可能的误用和接触使健康遭受影响的说明
  8.1.1 通风控制
  8.1.2 卫生措施
  8.1.3 个人保护用品
  8.1.4 呼吸保护装置
  8.2 发生事故时阐明适当措施的说明
  8.2.1 泄漏
  8.2.2 消防
  8.3 急救
  8.3.1 总则
  8.3.2 吸入引起的事故
  8.3.3 由摄入引起的事故
  8.3.4 由皮肤接触引起的事故
  8.3.5 由眼睛接触引起的事故
  8.4 环境保护和适当处置的说明
  8.4.1 环境保护
  8.4.2 处置
  8.5 消费者的专门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引起的急性毒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判定流程、类别和警示标签、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及警示性说明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引起的急性毒性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危险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3 术语和定义


  急性毒性 acute toxicity
  经口或经皮肤摄入物质的单次剂量或在24 h内给与的多次剂量,或者4 h的吸入接触发生的急性有害影响。

4 分类


  4.1 物质的分类
  4.1.1 以化学品的急性经口、经皮肤和吸入毒性划分五类危害,即按其经口、经皮肤(大致)LD50、吸入LC50值的大小进行危害性的基本分类见表1。
  表1 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及确定各类别的(近似)LD50/LC50值(略)
  表1(续)(略)
  4.1.2 急性毒性协调分类系统的规定适合现有各制度的需要。急性毒性系统中包括了五个类别。
  4.1.3 评价化学品经口和吸入途径的急性毒性时的最常用的试验动物是大鼠,而评价经皮肤急性毒性较佳的是大鼠和兔。在用本标准再分类这些化学品时应采纳现有各化学品分类制度中已适用的试验数据。当有数种动物的急性毒性的试验数据时,应采用科学的判断,选择有效的和良好实施的试验中得出的最合适LD[sub]50[/sub]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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