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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附件2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除4.7外)、第6章表1中第1~6栏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第13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l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与GB l2268-1990的差异为:
  --采用GB 6944-2005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
  --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英文名”、“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等栏目;
  --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采用联合国编号。将原标准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编号作为过渡列在“备注”栏;
  --危险货物名称采用《规章范本》第3部分中的正式运输名称;
  --参照《规章范本》第3部分内容,对原标准中危险货物进行了适当调整;
  --增加“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等内容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出。
  为方便使用和管理,做好与原标准(GB l2268-1990)的衔接,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CN号)允许存在两年,即: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需要使用CN号的产品或场合在标注联合国编号(UN号)的同时可标注CN号;本标准实施前已印制的有关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数据单等应视为有效,但必须加注或粘贴UN号。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慧丽、吴维平、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孙庆义。
  本标准于1990年3月首次发布。

引言

  --危险货物的编号和正式名称按其危险性类别和组成确定。
  --《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列入了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力求在可行的范围内列入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所有危险物质和物品。
  --《品名表》没有列入那些特别危险非经批准禁止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的危险货物。另外,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品名表》也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没有列入《品名表》的某些危险货物并不表明不受到特别限制即可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List of dangerous goo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规定和结构,以及危险货物的编号、名称和说明、英文名称别和项别、次要危险性及包装类别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6944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规定


  4.1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GB 6944分为9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判据见GB 6944。

  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
  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
  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
  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
  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 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需要包装的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4.3 第1类危险物质按其危险性类型划分为6个项和13个配装组。可以相容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配装组划分方法、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见附录A。
  4.4 凡具有一种以上危险性的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附录B确定。
  4.5 危险货物应按照品名表中适合该物质或物品的名称标识。
  4.6 未列出具体名称的危险货物,使用“类属”或“未另列明的”的条目标识,应在其危险性质确定后方可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4.7 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每个条目都对应一个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条目包括以下四类:
  (a)“单一”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 1114 苯
  1160 二甲胺水溶液

  (b)“类属”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一组物质或物品;
  示例 1133 粘合剂,含易燃液体
  1266 香料制品,含油易燃溶剂
  2761 固态有机氯农药,毒性
  3109 液态F型有机过氧化物
  (c)“未另列明的”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某一特定化学性质或特定技术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 1481 无机高氯酸盐,未另列明的
  3272 酯类,未另列明的
  (d)“未另列明的”一般条目适用于一组符合一个或多个类别或项别的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 3178 无机易燃固体,未另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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