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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10]7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始终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依规,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按照新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三、经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备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制定监管检查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五、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威胁到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乡镇等,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导受到威胁的单位制定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检查督导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要落实安全责任;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要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建立危险源识别、评估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予以登记、备案;要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配备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装备、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制定专业检查与巡检制度;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AQ/T9002-2006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要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辨识工作,经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于2010年4月23日前,将附表(电子版)报省局危化处,请按时报送。

  联系人:杜守成

  电 话:0431-85096382 85096323(传真)

  邮 箱:dsc@jl.gov.cn

  附 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3.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GB20592-2006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090331发布200912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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