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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培训对象

  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三、培训方式和内容

  (一)全员教育培训。一是向退役士兵介绍国家和本地的安置法规和政策、开展就业形势分析、宣传自主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开展自主创业启蒙教育等;二是组织短期职业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退役士兵的就业需求,开展以餐饮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建筑业、机械和电子制造业以及种植养殖业为重点的短期职业培训。

  (二)自愿教育培训。在普遍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对退役士兵开展3-12个月的中长期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能力为核心,注重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四、组织实施

  (一)就业形势分析及创业启蒙培训。各级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后,要认真统计退役士兵的相关信息,并于退役士兵到安置部门报到后的2个月内,组织对当年度退役士兵开展为期1周左右时间的安置政策、就业形势分析和创业启蒙指导培训。

  (二)短期职业培训。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沟通,将当年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全省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对所有的退役士兵完成不少于20天 (以连续日计算)的短期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创业培训。在普遍培训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的个人意愿,组织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有志创业的退役士兵参加以自主创业为主题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努力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培训期满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优先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创办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支持。

  (四)中长期职业培训。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培字 〔2009〕40号)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可根据本人意愿,凭 《退伍证》免试进入当地技工院校或经相关机构认定的有资质的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中长期职业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参加中长期职业培训的时间一般以3-12月为限。凡接受中长期职业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研究制定参加中长期教育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奖励办法和农村籍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走自主就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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