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 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 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与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5) 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 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
4.6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 气象灾害调查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9 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