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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第31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任何附加附件及对任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均应按照第30条规定的修正程序提出和通过。但在通过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时,该条所规定的多数票应包括有关区域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附件的通过或修正均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
  2.按照第1款通过的附件,附加区域执行附件除外,或附件的修正,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除外,应于保存人将该附件或修正通过一事通报所有缔约方之日六个月之后起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这段时间内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或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有关附件或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这种撤回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3.根据第1款通过的任何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通报该附件或修正通过一事之日后六个月对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但以下不在其列:
  (a)任何缔约方在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其不接受该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通知保存人,在这种情况该附件或修正对撤回不接受通知书的缔约方,在保存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天起生效;以及
  (b)对根据第34条第4款就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方,此种附件或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交存人交存其有关该附件或修正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天起生效。
  4.如果附件或附件的修正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在《公约》修正生效之前,该附件或附件的修正不得生效。

第32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公约》每一缔约方均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其票数相等于其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数目。如其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该组织即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第33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1994年10月14至15日在巴黎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此后,本《公约》应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供签署,至1995年10月13日为止。

第34条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它应于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开放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凡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任何成员国均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亦为本《公约》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它们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赋予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应宣布它们对《公约》适用事项的权限范围。它们也应当将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改变迅速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告知各缔约方。
  4.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任何缔约方可宣布,对它而言,任何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任何修正仅在该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时生效。

第35条 临时安排



  第23条所述秘书处职能暂由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22日第47/188号决议设立的秘书处执行,直至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时为止。

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第九十天生效。
  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3.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37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提出任何保留。

第38条 退约



  1.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可随时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这种退出应于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在退出通知说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第39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40条 正式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94年6月17日订于巴黎。

附件一 非洲地区执行附件

第1条 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非洲,针对每一缔约方并根据《公约》第7条在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

第2条 宗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非洲的特定条件在非洲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一级:
  (a)查明措施和安排,包括发达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提供援助的性质和程序;
  (b)为有效和切实执行《公约》作出规定,专注于非洲的具体条件;以及
  (c)促进在非洲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进程和活动。

第3条 非洲地区的具体条件



  各缔约方在履行《公约》条款所规定义务和在执行本附件时应采取考虑下列非洲具体条件的基本办法:
  (a)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占很大比例;
  (b)相当多国家和大量人口受到荒漠化和日益频繁的严重干旱的不利影响;
  (c)有很多受影响的国家地处内陆:
  (d)多数受影响国家中贫困现象普遍,其中相当多国家是最不发达国家,它们为实现发展目标需要赠款和优惠条件贷款形式的大量外部援助;
  (e)由于不断恶化和上下波动的贸易条件、外债和政治不稳定,社会经济条件更加困难,因而造成国内、区域和国际移民;
  (f)人口为维持生计对自然资源的严重依赖,加上人口趋势和因素的影响、薄弱的技术基础和不能持久的生产方法,都是造成资源严重退化的原因;
  (g)机构和法律基础欠完备,基础设施薄弱和科技与教育能力不足,因而急需建立各种能力;和
  (h)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对受影响国家本国发展优先事项十分重要。

第4条 非洲国家缔约方的承诺与义务



  1.根据其各自的能力,非洲国家缔约方承诺:
  (a)把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作为根除贫困努力的中心战略;
  (b)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和活动中,以基于互利的团结和伙伴关系这种精神促进区域合作和一体化;
  (c)理顺和加强处理荒漠化和干旱的现有机构,并酌情让其他现有机构参与工作,使它们更为有效和确保有效使用资源;
  (d)促进本地区各国就适当的技术、知识、诀窍和经验交换信息;并
  (e)制定应急计划,缓解干旱对因荒漠化和/或干旱而退化的地区的影响。
  2.根据《公约》第4和5条规定的一般和特定义务,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致力于:
  (a)按国家条件和能力从国家预算中作出适当财务拨款,体现非洲对荒漠化和/或干旱现象所给予的新的重视;
  (b)坚持并加强目前正在进行的实现进一步分权、资源使用权以及加强公众参与的改革:并
  (c)查明并筹集新的和额外的国家资金资源,作为优先事项,扩大筹集国内资金资源的现有各国能力和设施。

第5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承诺和义务



  1.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根据《公约》第4、6和7条履行其义务时,应优先考虑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并在这方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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