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在受影响居民的参与下,评估过去和现行的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以便在其行动方案中设计一项战略并拟定各种活动;
(e)以通过(a)至(d)项的活动而获得的信息为基础拟订技术和资金方案;
(f)制订并采用评估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程序和规范;
(g)促进综合管理流域、保护土壤资源、改善并有效利用水资源;
(h)在易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的区域加强和/或建立信息、评估和后续行动及早期预警系统考虑气候、气象、水文、生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并
(i)当涉及包括资金和技术资源的国际合作时,本着伙伴关系精神拟订支持行动方案的适当安排。
2.根据《公约》第10条,国家行动方案的总体战略应以参与机制为基础,并在将消除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努力的基础上,强调受影响地区的当地综合发展方案。行动方案的部门性措施应按优先领域分类,同时考虑到《公约》第2条(a)款所指区域的受影响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
第5条 分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
1.根据《公约》第11条,亚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相互商定酌情与其他缔约方磋商和合作,拟订和执行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酌情对国家行动方案予以补充和提高其执行效率。无论在哪种情况,有关缔约方均可共同议定委托分区域组织包括双边或国家组织或专门机构负责有关拟订、协调和执行方案的工作。这类组织或机构也可充当促进和协调根据《公约》第16至18条采取的行动的联络中心。
2.在拟订和执行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除其他外应酌情:
(a)与国内机构合作,查明与可由这类方案较好实现的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优先任务以及可通过这些方案有效地进行的有关活动;
(b)评估有关区域、分区域和国家机构的运作能力和活动;
(c)评价本区域或分区域所有或某些缔约方有关荒漠化和干旱的现行方案及其与国家行动方案的关系;以及
(d)当涉及包括资金和技术资源的国际合作时,本着伙伴精神拟订支持方案的适当的双边和/或多边安排。
3.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可包括:与荒漠化有关的可持续管理跨边界自然资源的议定方案;在能力建设、科技合作、特别是干旱预警系统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协调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优先事项;加强有关分区域和其他组织或机构的能力的办法。
第6条 区域活动
促进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的区域活动除其他外可包括:加强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一级的协调和合作机构和机制并促进《公约》第16至19条的执行。这些活动也可包括:
(a)促进和加强技术合作网络;
(b)编制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以及传统和当地技术和诀窍的清单并促进其传播和利用;
(c)评估技术转让所需条件和促进这些技术的改造和利用;以及
(d)鼓励公共意识方案和促进各级的能力建设、加强培训、研究与发展以及建立人力资源开发制度。
第7条 资金资源和机制
1.由于在亚洲区域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重要性,缔约方应根据《公约》第20和21条,鼓励筹集实质性资金资源,设立资金机制。
2.按照《公约》并基于第8条所规定的协调机制,根据其本国发展政策,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单独或共同:
(a)采取措施,理顺和加强各种机制,通过公共和私人投资提供资金,以便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中取得具体成果;
(b)查明需要何种特别是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以支助本国的努力;并
(c)促进双边和/或多边资金合作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公约》的执行。
3.缔约方应尽可能地简化将款项输送给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程序。
第8条 合作和协调机制
1.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通过根据第4条第1款(a)项指定的适当机构和本区域其他缔约方,可酌情除其他外为下列目的设立机制:
(a)交换信息、经验、知识和诀窍;
(b)在分区域和区域各级进行合作与协调行动,包括设立双边和多边安排;
(c)根据第5至7条促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合作;
(d)查明外部合作的需求;以及
(e)对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评估。
2.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通过根据第4条第1款(a)项指定的适当机构和本地区其他缔约方,也可酌情就国家、分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进行磋商和协调。它们可酌情请其他缔约方以及有关政府问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一进程。这项协调工作根据本《公约》第20和21条应除其他外争取就国际合作的机会达成协议,加强技术合作,输送资源,使之得到有效利用。
3.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常设秘书处可根据《公约》第23条,应其要求便利这种协调会议的举行,包括:
(a)吸取其他类似安排的经验,提供组织有效的协调安排方面的咨询;
(b)对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机构提供关于协调会议的信息,鼓励它们积极参加;并
(c)提供对建立或改进协调进程可能有关的其他信息。
附件三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执行附件
第1条 宗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本区域执行《公约》提供一般的准则。
第2条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具体情况
各缔约方根据《公约》规定应考虑本区域下列具体情况:
(a)本区域有大片地区容易受到或严重受到荒漠化和/或干旱的影响,而且有各种特点,取决于所发生的地区;这种累计和日益强化的进程具有不利的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影响,鉴于本区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最大拥有区之一,这些影响显得更为严重。
(b)在受影响地区经常采用非持续发展的做法,而这又是下列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的、生态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因素,包括国际经济因素,如外债、日益恶化的贸易条件和影响农业、渔业和林业产品市场的贸易做法;以及
(c)荒漠化和干旱的一个主要后果是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猛跌,表现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产量的下降、生物失去多样性;从社会角度来看,其结果是贫困、移民、国内人口迁徙、生活质量下降;因此,本地区必须对荒漠化和干旱采取综合办法,促进符合每个国家环境、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第3条 行动方案
1.根据《公约》,特别是第9至11条并按照其国家发展政策,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国家行动方案,作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本区域的需要,还可制订和执行分区域和区域方案。
2.在制订其国家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特别重视《公约》第10条第2款(f)项。
第4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内容
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在拟定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国家行动战略中按照《公约》第5条考虑除其他外下列主题:
(a)加强能力、教育和公共意识、技巧、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资金资源和资金机制;
(b)消除贫困,提高人的生活质量;
(c)实现粮食保障和可持续发展和管理农业、畜牧业、林业和多种目的活动;
(d)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特别是河流流域的合理管理;
(e)高原地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f)土壤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养护及水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
(g)拟定并实施缓解干旱影响的应急计划;
(h)在易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地区加强和/或建立信息、评估、后续行动和早期预警系统,考虑到气候、气象、水文、生物、土壤、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
(i)开发、管理和有效利用各种能源,包括促进开发替代性能源;
(j)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
(k)考虑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人口因素;以及
(l)建立或加强有助《公约》实施的机构和法律体制,除其他外,旨在下放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行政机构和职能,并吸收受影响社区和整个社会参与。
第5条 技巧、科学和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