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
(本协定于1977年8月12日签订,1981年3月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2月5日交存加入书,并于2001年1月29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根据2000年4月10日向秘书长交存的中国接受书中所载的声明,经1999年7月21日修正案修正的本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序言
缔约各方,
确认大众传播通过传递信息、增加并丰富教育机会以及启导社会变革,可以对发展进程作出重大的贡献;
认识到以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为主的大众传播渠道,是向一国人民大多数及时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有时是惟一的方式;
了解到如果要实现广播业支援教育和发展的潜力,就必须有致力于各项优先发展工作的有效专业广播系统和从业人员;
强调在这项任务中,重点在于有系统地培训各级广播员;
相信为了加强各国服务于发展的广播能力,设立一个促进广播业发展的区域机构是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兹协议如下: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为执行本协定的目的:
“该机构”指按照教科文组织和亚洲广播联盟各项决议设立的亚洲及太平洋促进广播业发展机构;
“广播发展机构”指亚洲及太平洋促进广播业发展机构;
“主任”指理事会任命的该机构行政首长;
“执行机构”指联合国,由教科文组织作为代理人并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合作;
“理事会”指按照第8条规定设立的该机构理事会;
“业务开支总额”指各国广播组织在无线电系统和(或)电视系统的操作上每年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设备和房舍的资本开支;
“成员和准成员”指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一旦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就可以加入该机构,并保留其在亚太经社会所具有的相等地位;
“国家中心和国家机构”指培训成员国广播员/从业员的中心或机构;
“参加国”指亚太经社会地域范围内同意缴纳现款支助该机构业务的亚太经社会成员国或准成员国;
“项目”指开发计划署拨款支助的项目;
“项目文件”指由主管机关所编制与核准的有关该机构的文件;
“主办机关”指供资筹办一项课程/活动/方案的机构/机关/组织;
“开发计划署”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原协定”指于1977年8月12日在吉隆坡签订的关于设立亚洲及太平洋促进广播业发展机构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