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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

  (a)第一批委员十名,由一个开放给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及准成员的所有国家参加的政府间会议从成员国的代表中选出。第一期两年届满时,半数委员以抽签方式决定退任。此后于每两年届满时在任最久的五名委员陆续退任,出缺由成员国以通信表决方式补选。退任委员连选得连任;
  (b)东道国政府(马来西亚)的代表一名;
  (c)亚洲及太平洋广播联盟代表一名,但无表决权;
  (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代表一名,但无表决权;
  (e)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代表一名,但无表决权;
  (f)国际电信联盟代表一名,但无表决权;
  (g)理事会为确认捐助国或合作组织对该机构的贡献而邀请其代表担任的其他无表决权委员;
  (h)该机构主任应为无表决权委员,并应担任理事会秘书。
  2.理事会的权力如下:
  (a)每两年选举理事会主席一次;
  (b)就该机构的业务和管理问题向主任提供政策决定和指导;
  (c)核准该机构的预算;
  (d)核准该机构的工作方案;
  (e)核准该机构的行政、财务和工作人员规章;
  (f)履行按照本协定委托理事会办理的其他职务。
  3.凡属该机构成员,纵非理事会委员皆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9条 主任和工作人员
  1.该机构应设主任一人,由理事会任命。
  2.主任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示,拟订该机构的工作方案和预算草案,执行该机构的工作方案,并对该机构的事务实行全面的控制、指导和管理。
  3.该机构所有专业员额的工作人员均应由理事会任命。但任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工作人员可由主任任命,此类任命应向理事会汇报。
  4.主任有权任命该机构所有非专业员额的干部。
  第10条 财务
  1.该机构应设立广播发展机构基金。该基金的经费来自各成员和准成员的捐款,理事会可随时确定各成员每年捐款的基本单位价值。各成员可以选择认捐的单位数,但认捐不得少于一单位。
  2.各国政府、广播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基金会和国际机构以援助方式提供的其他捐款应拨入广播发展机构基金,其中包括:
  (a)从开发计划署收到的捐款;
  (b)非参加国或非参加组织付给该机构的训练场地费用,其费率由理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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