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修正”指对于本《协定》中所载的原始《协定》进行的修正。
第1条 设立
依照原协定所设立的“亚洲及太平洋促进广播业发展机构”(下文简称“该机构”),具有下文所述的成员、目标、职务和权力。
第2条 成员
凡属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或准成员的国家均有资格加入为该机构的成员。任何这类国家或经其指定的广播局,若按照本协定第15条或第16条的规定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即成为该机构成员。
第3条 目标
该机构的目标如下:
(a)协助该机构的国家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国”)执行符合该国发展目标的有系统的训练方案和研究方案,以提高其广播系统的专业能力;
(b)将成员国的广播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工作导向教育和发展目标;
(c)制订方法、发展技术和筹集物质资源,使他们更有效地朝着这些目标推行工作;
(d)创设一个关于广播业的发展、培训和研究的协作机构网。
第4条 职务
为实现上条所订的各项目标,该机构:
(a)应在区域和国家两级为成员国的广播人员举办训练班、讨论会和学习班,以培养其专业能力;
(b)编制以发展为目标的有关广播训练的课程、材料和方法;
(c)就关于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广播问题进行研究和展开比较性研究;
(d)制订以教育和发展为目标的典型方案和模型方案;
(e)就广播及有关专题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散发进行组织安排;
(f)应成员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咨询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5条 所在地
该机构应将其总部设于马来西亚吉隆坡。
第6条 工作语文
该机构以英文作为工作语文。
第7条 法律地位
该机构具有法律人格和下列各项能力:
(a)订立契约;
(b)购置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
(c)提出法律诉讼。
第8条 理事会
1.该机构应设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