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培训班规模
每个培训班的学员人数应为80人左右。
3.3 学员的出勤要求
每个学员应参加全部培训课程的学习,如果学员不能满足该项要求,其结果应反映在学员的连续评价和最终评价中,学员缺席培训课程10%以上该次培训无效。
3.4 师资配备
3.4.1 每期培训班应配有2名授课教师,在全部课程期间参与对学员的指导和评价,教师应为经安注委培训注册的内审员培训教师。
3.4.2 对于40名以下学员组成的培训班,课程可以由一名指导教师承担。
3.5 培训设施
3.5.1 培训机构应提供各种条件适宜的培训用教室及其他配套的培训设施。
3.5.2 培训期间小组活动的场所、设施应充分互不干扰。
3.5.3 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服务。
4 对学员的评价
培训机构应通过笔试和课堂连续评价两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评价,以最终确定学员是否通过培训。
4.1 笔试
4.1.1 笔试主要用于评价学员对OSHMS审核规范理解掌握以及应用能力和对审核过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1.2 笔试试题采用经安注委办公室审定的试题题库,考试由专人监考(必要时可由安注委办公室委派人),以确保考场的良好秩序。
4.1.3 笔试可采用闭卷方式,但允许向学员提供现行版本的OSHMS审核规范。
4.1.4 笔试时间为2小时。
4.1.5 笔试及格分数线为70分。
4.2 课堂连续评价
4.2.1 评价学员在讨论、回答教师提问、课堂发言和小组活动中有效参与的表现。
4.2.2 评价学员的个人素质、技能和审核管理能力。
4.2.3 评价学员在所有课程活动中的出勤率和准时率情况。
4.2.4 每天授课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分别进行评价,评分可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并给出每位学员当天的评分。在全部课程结束时由2名教师作出最终评价。
4.2.5 对于不理解或不参加课程活动的学员,应及时个别告知教师对其的评价结果。
4.3 通过/不通过培训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