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及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每位学员均有权利提出申诉/投诉。
6 审核程序
6.1 申请
6.1.1 培训机构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6.1.1.1 法律地位证明。
6.1.1.2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证明。
6.1.1.3 专兼职教师名录及注册资格证明。
6.1.1.4 教学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教案、学员手册。
6.2 初次评审
安注委办公室对培训机构应该评价:
6.2.1 培训机构的文件化程序及其实施。
6.2.2 课程内容,包括涉及的时间安排,学员和教师使用的材料,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
6.2.3 考试形式,时间规定,通过/不通过规定,补考的规定,连续评价的方法。
6.2.4 教师的选聘准则、评价方式。
6.2.5 对完整的教学过程进行一次跟踪。
6.3 课程批准
6.3.1 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授权其进行文件评审、课程跟踪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6.3.2 安注委依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4 监督检查
6.4.1 安注委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1-2天的监督检查。
6.4.2 培训机构每年向安注委办公室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其内容应包括:
6.4.2.1 培训班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授课教师。
6.4.2.2 培训班收费情况,包括培训费、食宿费、其他费用等收支情况。
6.4.2.3 培训班招生人数、合格率和申诉/投诉处理情况。
6.5 复评
安注委办公室每4年对取得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以确保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的正确实施。
6.6 暂停或撤/注销
安注委可根据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暂停或撤/注销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