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学员笔试成绩得分70分以上、课堂评价为合格(包括合格在内)以上可以通过培训考核。
4.3.2 教师或符合教师条件要求的人员负责笔试试卷的评阅,评阅时应依据审定的标准答案评分。所有评分过程要求有评阅复评,并留有记录。
4.4 补考
4.4.1 对于笔试考试不及格但连续评价为良以上的学员,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能使用与前次正式考试相同的试卷。
4.4.2 补考的考试、考场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
4.4.3 如果学员补考仍不及格,须重新参加完整的培训课程学习。
5 管理程序
5.1 培训机构应为培训课程的有效实施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其内容应包括:
5.1.1 关于课程讲授、课程设计及教材的保持和更新的文件控制程序,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进行评审、批准。
5.1.2 教师选聘条件、继续教育、授课情况评价及其记录。
5.1.3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1.4 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信息记录。
5.1.5 学员评价程序,包括通过/不通过的判定。
5.1.6 考试和补考的操作与实施,包括试题、答案和试卷评阅、使用过试卷的保密性。
5.1.7 证书的颁发。
5.1.8 记录的保存和处理。
5.1.9 培训课程情况的统计。
5.1.10 投诉与申诉。
5.2 培训机构的管理评审
5.2.1 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管理体系。
5.2.2 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课程设计、教师情况,以保证课程内容和授课保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充分性。
5.2.3 管理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变化、教师的评价、通过/不通过率、培训课程批准机构的要求、投诉/申诉。
5.3 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记录管理
5.3.1 培训机构应保存记录以证实满足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5.3.2 所有的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4 证书的管理
5.4.1 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合格的学员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证书”。
5.4.2 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不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
5.4.3 培训机构应使用安注委统一印制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