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前问卷、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计算机数据、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决定之前,审计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六)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非现场审计程序分为资料归集审查、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报告处理、信息反馈五个阶段进行,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非现场审计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上审下的原则,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在公司法人授权或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下,也可对本级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总经理室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本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