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室报告当地审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有关审计机关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时提供或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根据审计任务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本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决算、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业务软件;
(四)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本单位财会、业务及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五)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法人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法人或法人代表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处罚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十)内部审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经济处罚的权力。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临时性专项审计除外),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小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