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六条 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 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楔等中选取。
防风预(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有条件的港口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
第八条 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机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完备、有效,并具备有足够的制动力矩。
第九条 轨道式大型港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现场锋利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二)选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使用单位所在地区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三)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联系在一起;
(四)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