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3号)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4月1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3年5月9日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 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