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查摸底。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已完成产权改革的气瓶数量,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无法打钢印的气瓶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永久标志,下同)。具有充装资质的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标志由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并对外公布。
(三)检验治理。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钢印标志;对经检验报废的气瓶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建档登记。建档登记主要是气瓶充装站对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
及托管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市(地)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由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填
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气体包装气瓶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充装单位应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做到严格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一经发现充装单位充装了本单位无档案的气瓶,依据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二)气瓶检验机构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三)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强化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充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