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1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和《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的有关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试点工作。为彻底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目标和要点
(一)普查整治的目标
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的一系列问题。
(二)普查整治要点
1、以充装单位为依托,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完成在用气瓶的数量普查;
2、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做好到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探索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三)进度要求
2003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开展试点。
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3的市(地)完成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力争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国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是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小型的私营、个体充装单位。
三、整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