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相关气瓶标准
四、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各市(地)级局应定期向省级局报告工作进度,省级局应对普查整治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二)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积累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充分依托气瓶充装单位,重视发挥气瓶检验机构、经销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作用。与此同时,要抓紧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充装单位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与当地安监、经贸、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协助,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广大用户宣传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气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骤和方法
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下列要求分步骤进行:
(一)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收回其充装资质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法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