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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4.2.2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 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 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 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5.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5.4 安全与保密
  5.4.1 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4.2 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5 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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