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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3.2 分类
  3.2.1 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 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 报告内容
  3.3.1 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 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4.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2 报告时限
  4.2.1 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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