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约定事项
1.报名者保证应征标识是原创,没有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它违反法律事宜,如有抄袭或者仿冒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裁决认定后,取消其参加资格,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报名者承担;
2.报名者同意主办单位拥有中选标识的著作权(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等权益),此报名表视为授权声明,不另外签订合同;
3.报名者自留底稿,应征材料一律不退回。
报名者对上述各项声明及约定无异议。
报名者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备注:报名者签名必须手写,表格其它内容可打印填写,报名表应为签名原件,后附报名者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报名者为单位的,签名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后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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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概况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是具体承担救助管理职能的机构。民政部门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努力实现应救尽救,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接受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