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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儿童状况

  中国政府规定,自199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少年儿童积极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青年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行动”。社会各界也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参加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残疾儿童在全社会的关心下,得到了多方面的实际帮助和服务。

五、儿童福利院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工作是中国儿童工作的特殊组成部分。儿童福利院和其他也监护养育部分儿童的社会福利院监护养育的儿童主要是因天灾和不可预测事故失去双亲的孤儿,同时也监护养育因身患难以完全康复的智残、肢残等重残或因严重疾病而被父母遗弃的儿童,目前,这类在院监护养育的儿童共有2万名左右,约占中国未成年人总数的十万分之五左右。
  监护养育
  在中国,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的监护养育和安置工作。
  中国现阶段的孤儿的监护养育办法是:一部分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监护养育,直至他们长大成人,对监护养育的痴呆和重残孤儿实行终身供养;另有一部分分散在社区群众家中寄养,福利院对其实行监护;还有一部分由国内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少部分被外国公民依法收养。
  截止1995年底,由各地政府投资举办的儿童福利院73所,监护养育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8900人,全国城市的1200多个社会福利院和部分农村敬老院,也监护养育部分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还有一些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或分散在群众家中寄养,或由群众依法收养。此外,全国各地区还兴办了孤儿学校、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残疾儿童康复站、社区康复站等为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的组织近万个,社会个人或组织还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上百家。
  除政府和社会建立福利院抚养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外,中国还积极开展公民收养工作,使这些丧失家庭的儿童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收养法》,根据该法,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民政部发布施行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国的孤儿收养工作有法可依,也完全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原则。
  实施收养的各种手续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收养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国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收取各项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要向福利院支付被收养人抚育费,支付的数额主要通过协商确定,该项费用用于改善福利设施和院内孩子的生活。
  经费
  中国儿童福利院的经费,以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为主,集体集资、发行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为辅。其中财政拨款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1990—1994年,仅地方财政用于城市各类福利院儿童养育费用直接投入就达5.15亿元,其中40%左右直接用于儿童生活,年平均增长25.5%,保证了福利院儿童生活的基本需要。五年来,国家专门用于改善儿童福利院办院条件的资金7.4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投入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资金2.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1.5亿元,社会捐赠3.5亿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儿童福利院获得的经费数额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儿童福利院每个儿童每月平均费用400——500元,欠发达地区的儿童福利院每个儿童每月平均费用200——300元,在中国相对较低的物价水平的情况下,福利院儿童的生活费用一般都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的平均水平。
  管理制度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系统的管理制度。如:规定入院的儿童需经观察期,在为时2——3个月的观察期里,由有关部门寻找其父母或进行身份认定,做体格检查,实行医护隔离,使儿童入院后身体健康,不带传染病;规定福利院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国家一级福利院专业技术人员需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二级福利院占65%以上。各个儿童福利院都制定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规程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些制度和规程涉及到福利院内部管理及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养育、护理、医疗、康复、科研、培训、社区康复、后勤保障等。
  为了监督这些管理办法的执行,民政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处罚。
  “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实行“养、治、教”相结合的办院方针,重养、重治、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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