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4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第一申请人香港××公司、第二申请人上海××公司和被申请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1月30日签订的《中外合资上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方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资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先生、仲裁员×××先生和××先生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3月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5月7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解决争议,但终因差距较大而未果,仲裁庭遂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第一申请人香港××公司、第二申请人上海××公司和被申请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1月30日签订了《中外合资上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等有关文件,约定:三方共同投资举办合资房地产经营公司上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第一申请人出资825万美元,第二申请人出资300万美元,被申请人出资375万美元;合营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开发项目“××广场”投资总额为4475万美元;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第一申请人委派3名,第二申请人委派2名,被申请人委派2名;对涉及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如合营公司章程修改、合营公司的中止和解散等及其他影响合营公司生存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全体董事的2/3多数通过来决定;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1993年4月16日审批机构批复同意上述合资合同,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月2日合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合营公司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投资总额增至5729万美元,注册资本由1500万美元增至2005美元,第一申请人应出资额为1102.75万美元,第二申请人应出资额为401万美元,被申请人应出资额为501.25万美元,当事人对合资合同作了相应修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