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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正宪法上的“它”

  

  现在,“它”通常不指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记得有一首传遍大江南北的歌是这样唱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她一心救中国,她指引了人民解放的道路……”。用“它”称中国共产党,显是不妥。今天,我们极少在公开场合看到还有人用“它”指称“共产党”。不仅如此,各级政府机关的公文往来、公务人员口头交谈,也极鲜见用“它”来代称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国家机关。2012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未曾用“它”代称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一次。显而易见,不管民间还是官方已早有共识——“它”不能指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将来,“它”不适合代指“人大”等国家机关不适合指代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妨碍对宪法的正确解读。1954年宪法27条、1975年宪法17条、1978年宪法22条均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内容。“它”字语焉不详,令人不解“它”究竟是谁?1982年宪法62条将其改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删去“它”后,语言精准规范,使人一读就明。然而,1982年宪法偏又新增不少“它”。如第1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联系宪法上下文浅析,这些“它”让人民徒增歧义。又如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两个“它”是分别指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共同指代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让人莫衷一是。二是有损现行宪法的权威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用贬义词“它”指代宪法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显然不是树立和增进宪法权威的体现。宪法至上的理念必然受到削弱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将受到损害。三是削弱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大本质区别之一是政治制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出来的特点是“人民”二字。用常指代动物的代词“它”来代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种尊敬的称谓,是一种错误的用法,会严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应尽早摒弃。如果,让“它”继续在宪法上酣睡,对人民群众坚守社会主义制度信念的影响就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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