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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正宪法上的“它”

  

  过去,“它”不是具褒义色彩的明确法律称谓在我国的法律史上,“它”从来就不是一个语义明晰的宪法专用词汇。据笔者查证:无论是孙中山先生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还是经过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或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拟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无“它”的踪影。只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为《宪法大纲》)中曾用“它”指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这应该是我国宪法上出现“它”的肇始。但是,1934年修改之后的《宪法大纲》将“它”一律勘正为“他”。然而,1954年、1975年、1978年等三部宪法又多处出现“它”。延至1982年宪法,在删去过往“它”的错误用法的同时,又新增多个“它”。但是,在1982年宪法颁行6天后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它”不再出现。此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再用“它”指代“人大”或其他国家机关。


  

  1931年的《宪法大纲》多次错用代词“它”。笔者以为,原因可能有三。其一,当时起草宪法性文件的人学识水平有限,以致于《宪法大纲》中频频乱用“它”。《宪法大纲》原稿中有多处文字谬误甚至语病。例如《宪法大纲》序言首句中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其中“仅”字应为“谨”字。又如,“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任务”;“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等。《宪法大纲》语法错误还有许多。对于《宪法大纲》的谬误,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予以逐条修改。其二,在恶劣的战争环境下,《宪法大纲》的制定者忙乱中误用“它”。1931年7月至9月,中国工农红军刚进行了第三次反围剿战役。11月份便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当时,环境险恶,时间又短,《宪法大纲》的制定者一手拿枪与敌人战斗,一手拿笔草拟文件。匆忙之中,致使这部宪法性文件错漏颇多。误用“它”不足为怪。其三,在特定的制宪背景下,“它”是具有特色意义的政治词汇。1931年《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体现与旧时政权的区别,《宪法大纲》的起草人特意用“它”指代“中华苏维埃政权”,以致1954年宪法的制定者可能决定继续沿用“它”。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的中共八大《党章》曾用“它”指代中国共产党。但是,八大之后的党章都不再用“它”代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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