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权公信原则(1)物权公信原则的含义及功能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依此原则,公示方法所表现的权利状态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即使公示的物权内容与实际相去甚远。在公信制度下,公信原则追求的是法律的真实,而非事实上的真实,并以此保护交易动的安全,实现交易便捷。参与交易之人,不必费时费力去探究公示内容的真实与否和详查物权状态的实际底细,只须依物权公示之物权现状进行交易即可,避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因此,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已成为现代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不动产物权登记和动产物权占有之公信力登记或占有之公信力,指对于登记内容或占有获悉而予以信赖者,法律根据其信赖内容赋予相应法律效果,也即公信力使信赖者获得与其信赖的物权状态相一致的法律后果。由于公信力是以牺牲物权“静”的安全而保证“动”的安全,因此适用公信力原则时,必然涉及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要求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般公信力发挥作用的条件为:①公示内容与实质物权不一致。如一致则公信力无作用余地;②物权变动基于有效之法律行为。对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因其不属于交易范畴,公信力无适用余地;③取得人须为善意。对于恶意者,其并非基于信赖公示,致发生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无适用余地。所以,在公信制度基础上,建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此为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四)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现今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立法大抵可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完成,仅须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即可,不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的立法主义。以法国法为意思主义立法的典型。在意思主义的法制下,物权变动仅存在于交易当事人的主观意念中,并不彰显于外,不需要以登记、交付的形式为物权变动的必要。因此,在诸如买卖、赠与的物权变动关系中,只要存在着以物权移转为目的债权契约,即使未履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的效果得以发生。
然而,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由于物权变动缺乏必要的能够为外界知悉的表征,过于强调主体的意思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社会价值,很容易使第三人遭受不测之损害。即使其为弥补此交易安全上的严重不足,设立了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希冀借此对抗利益促使当事人完全公示,但在诸如二重让与且均不登记的情况下,将落入法理和实践的矛盾中不能自拔,所以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应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所不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