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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变动

论物权的变动


候雪峰


【关键词】物权;变动;原则;主义
【全文】
  

  (一) 物权的描述在论述物权的变动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下学界对于物权概念的理解。


  

  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既然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当然得享受其利益,并具排他的绝对效力”,“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所在”。史尚宽先生认为:“关于物权性质,有种种学说。有谓物权为人对于物之关系。有谓物权之相对人,为一般世人之法律关系,故称对世权。有将两者折衷,谓物权为直接支配物之绝对权。然权利为法律所与之力,无论何人不得侵害他人权利,自为当然,权利之绝对性,并不限于物权。从而物权不若经定义为‘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这两位先生对物权定义采折衷说,侧重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周楠先生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直接支配客体的绝对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王利明先生认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其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物权本质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二是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对世权”。可看出这三位先生坚持物权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物权作为明确财产归属的权利,应定义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反映物的“静”的状态,其本质属性就是规范特定的人与物之间的所有关系,明确特定物归谁所有、受谁支配。从这一点来理解,物权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尽管在物权定义上,称其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均把物权作为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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