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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初探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初探


刘欣兵;封雪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全文】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即使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诉讼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因此,究竟由谁来当“原告”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当前最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制度又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代表国家的独立拥有法律监督这一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有必要,更有义务介入到公益诉讼中去,以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环境保护不利,环保案件频发。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漠视,环境的破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其影响和后果不仅阻碍人类生产活动和经济发展,而且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2、受害群众救济成本太高。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者与受害者双方的力量基本可以保持平衡,而这类公益性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者往往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而受害者却是分散的社会公众。这种差异往往迫使受害者不敢寻求司法救济,即使提起诉讼,也会因为对方在信息资源、证据掌握和人力、财力上的优势而屈服。


  

  3、环保部门执法手段有限。根据我国现有执法体制,行政机关虽然承担了国家机器运转的绝大部分职能,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法手段极其有限,手段与职能之间距离很大。这种现象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如此,在环境管理领域更是突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介入环境公益保护十分必要。


  

  4、检察机关介入环保案件效果明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有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主动介入。对由于环境污染等公害事件而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或者是有可能造成公害的事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一方面可以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另一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自1997 年河南方城检察机关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诉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数百起,其中,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提起此类民事诉讼近百起,法院已经判决的70余起,检察机关全部胜诉。在已判决的70多起案件中,所有败诉的被告,无一上诉。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的积极效果令人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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