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法院如何评价办案质量
李明(编译)
【关键词】芬兰法院;办案质量
【全文】
2003年,芬兰罗瓦涅米上诉法院开始采用一套判决质量标准的方案,作为本国司法质量工程的一部分,而之前在司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尚无有关判决质量标准的司法先例。这套审判质量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判质量标准,以当事人为核心,质量标准的适用,什么是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内涵,质量标准的示例,质量标准的分析,分析的尺度,评价的具体方法,如何使用质量标准。
审判质量标准
毋庸讳言,审判活动的优劣评价是首先要从诉讼管理和判决可接受性的角度来进行,评判审判质量标准应当建立在某国一定时期内各类型案件,并充分考虑到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的前提基础之上。相比之下,对某些法治国家来说,他们在一段时期内特别强调对审判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性。例如,美国就于1987年开始,并于1995年正式引入了一套评价法院审判活动效能的制度和体系,这一套制度已成为法院审判管理和审判指挥权制度中的公认标准。
以当事人为核心
为司法判决设定质量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审判活动的进行提供一种方法和途径。众所周知,法院和其他公共部门一样,同样可以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比以往更多更好的审判服务。这一质量标准可以用于评价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之所以选择这些评价方面就是因为它们可以对包括有关诉讼程序和实体判决在内的所有审判活动提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当然,这一标准是通过分析有关审判活动的成败得失来进行的,并可将其设置成六项指标的刻度尺形式来进行具体评价。
芬兰罗瓦涅米上诉法院实行审判质量标准的目的,并不是要评价法院全部审判活动的成功与否,它仅与案件所涉及到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而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就是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这一质量标准设计的初衷在于准确评估审判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互活动的质量与水平,但它并不是为了评价法官个体的审判质量好坏,也不是为了查明可能存在的审判缺陷和问题。因为所有的评价指标均是采用匿名方式进行,并且评价适用于审判机关而不是某个法院或个案中的某位法官。
我们知道,这一评估体系并不是每年对所有法院综合性的系统分析,相比之下,一般采取每隔3至5年进行评估一次是适当可行的。当然,考虑到某些环节监督诉讼活动的持续性的需要,例如,诉讼程序的及时性方面,审判质量标准应当每年进行评估。另外,每个法官和每一法院可以把这一质量标准作为他们平时日常审判工作的一种方法和审判活动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