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生态恢复目标。有学者认为生态恢复的目标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可能始终都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2]在能源开发所引起的生态恢复过程中,结合能源开发地区生态经济建设目标,确立生态恢复项目的总体目标与生态恢复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目标所构成的目标体系。选择过程导向的生态恢复模式,将生态原则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融合,修复人类对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动态的损害的过程。[3]过程导向的恢复不强调必须复制干扰前的生态系统状态,而强调采取必需行动保证自然生态状态的回归,包含了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生态整体性的恢复。
确定启动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所需要的刺激要素。刺激要素是维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必须重视的外在条件,如引入一些特征性的生物,对生态系统的成分进行生物干涉,等。
确定运用于生态恢复项目的生态恢复方法与技术。通过技术法律规范来引导、促进、保障生态恢复技术的运用。生态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在生态建设服从于自然规律和社会需求的前提下,通过人为手段加以调控,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与技术,控制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过程和速度,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确定生态恢复项目的经费来源、劳动力来源、装备需要、物种资源需要,等。
确定政府机关许可管理的需要,利用许可证制度对生态恢复过程进行许可证管理。针对生态恢复的周期,恢复时间越长,恢复者就可以依赖一些自然的恢复过程,而在加速恢复工程中,需要昂贵的人为干扰代替自然过程,就需要加强对生态恢复过程的许可证管理。
确定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策略。没有合理保证的恢复是无用的,对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恢复应该予以保护和合理管理,避免进入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保护可以通过建立保护设施、将所有权转移到公众自然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进行。
二、任务与执行
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恢复建设任务来自于已经充分认识到的生态恢复规划。
保证生态恢复建设任务及其执行的核心是设立负责任的生态恢复项目课题组。科技法律制度一般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科研机构对某些问题进行研究,科研机构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报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给予奖励。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对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恢复项目进行管理,最突出的弊病就是项目课题组的责任和权利不够明确。我们选择过程导向的生态恢复模式对退化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是生态恢复的科学基础,是决定生态恢复项目实施后恢复效果的重要因素,项目课题组一般性地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报告、接受奖惩是不够的。因为作为管理者是不需要懂得在生态恢复建设中如何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作为研究者,在生态恢复过程中如何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什么规律等是离不开其研究工作的,实施研究成果所带来的生态恢复效果就应该与研究者的责任直接挂钩。通过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和合同制度明确生态恢复项目课题组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项目课题组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定内容,包括在生态恢复建设中的各种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规程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所出具的科研文书的法律效力、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对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定,用法律形式规定生态恢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承包等的原则、内容、功能以及法律责任等。赋予项目课题组以专业监督权,使其充分利用生态恢复专业性权威性研究的知识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对所提供生态恢复成果是否被实施、是否被正当实施等进行专业监督,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者依法依科学技术开发、管理、恢复退化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