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浅思
高忠祥;董海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全文】
保障人权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在此背景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改革也势在必行,这就要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之首,其地位和权利保障如何,不仅直接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高低,而且反映出国家的诉讼程序公正与否。所以,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一、当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缺失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充分的问题已逐渐显露出来。
(一)被害人缺乏对案件的充分知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的知悉权,但仅限于公诉阶段,至于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案件情况通常是很难知悉的。此外,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因此对于没有能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其并没有享受到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等的权利,仅能依靠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指控,难以真正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作用。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缺少送达给被害人的规定,致使被害人对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并不清楚。此外,实践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会使被害人的知悉权受损。例如,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下来后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但在一些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当判决书制作完成后,法院往往忽略了将判决书向被害人送达,从而剥夺了被害人对诉讼结果的知悉权,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具体,司法人员很难掌握在何种程度上保证被害人的知悉权。
(二)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即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对而言,刑事诉讼法第41条仅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列举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