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理性发展
——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杜邈
【摘要】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理性发展要以客观公正义务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体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刑事审判监督与指控犯罪、审判独立和自我监督的辨证关系。为此,既要针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盲区拓展权力,也要对现有的成功经验予以强化,还要对某些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或限制。
【关键词】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指控犯罪
【全文】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包括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等。刑事审判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心,而诉讼监督又是法律监督的重心,这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刑事审判监督。[1]当前,检察权的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而刑事审判监督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在理论质疑和现实困惑面前,应当充分尊重诉讼客观规律,理性配置刑事审判监督职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理性发展的内涵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理性发展可以概括为“一项义务、双重目标、三组关系”--如果说正确认识和处理三组辩证关系是支撑刑事审判监督的框架,那么客观公正义务就是联结纽带,而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的均衡则是其追求的目标。
(一)以客观公正义务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之理论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2]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公正义务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奉行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吸收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一些特征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在现行诉讼模式下,检察官仍,非刑事案件之一方当事人,这可以从检察官回避制度、抗诉效力等程序设计上得到印证。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检察官要妥善处理作为监督者和检控者的角色定位问题,通过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包括被告人的利益),不能单纯从刑事原告的角度履行职责,尽量使被告人被判有罪或处以重刑。对于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或审判违法情形,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