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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意识:刑事诉讼的时代禀赋

  

  二、强化人权保障是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素有“实施中的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与宪法关系密切,其制定和实施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应当把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精神在刑事诉讼制度和活动中加以贯彻和落实。我国自2004年底开始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指导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和加强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如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监狱、看守所管理,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并通过改革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加以体现,更是实现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突破,极大提升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证了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


  

  人权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权是判断法律善恶的尺度和标准,法律则应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而刑事立法,尤其是刑事程序法与人权保障更是具有天然的联系。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典型场域,刑罚权是国家对公民个人所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惩戒权,这一权力的行使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限制甚至剥夺,一旦这种权力的行使偏离或者背离了法治和正义的轨道,就会造成对人权的践踏和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如何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当、谦抑、适度行使,保证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被滥用,就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从立法修改和制度设计上来看,为保证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诉法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15条增加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的几种典型行为,授权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纠正违法。根据诉讼价值理论,刑事诉讼法有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之分,其外在价值即实现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功能,又称工具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其核心是通过正当程序规制权力,保障人权,要彻底扭转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错误观念,避免为追求实体目标的实现而违反程序、滥用权力,甚至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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