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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意识:刑事诉讼的时代禀赋

人权意识:刑事诉讼的时代禀赋


卞建林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
【全文】
  

  周永康同志在5月25日“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为便于广大干警深入理解、牢固树立“五个意识”,本报约请专家进行法理解析,敬请关注。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日前,中央领导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强化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的普适价值


  

  “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自启蒙运动以来,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权保障逐渐得到加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提出了保护“人权”的口号,并且确认了一些与人权保障有关的原则,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依法律不受逮捕,依法处罚,无罪推定,等等。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份世界性的系统阐明人权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列举,阐明了让人类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使《世界人权宣言》的理念落到实处,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联合国又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所倡导和确立的普遍人权,包括有几层含义:一是基本人权观念理应得到普遍认同,二是基本人权理应不分差别地为所有人普遍享有,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应成为各国普遍的共同任务。自此,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理念与政治道德观念,人权保障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权力运作的终极关怀。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提出了要发展民主、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张。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宣告“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并为此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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